秦漢简牍概述
所谓“简牍”,是“简”和“牍”二者的閤称,二者都是我國古代在紙張發明以前的书寫材料的名称。既然同為书寫材料的名称,何以有“简”、“牍”名称的差異呢?
首先,是由用於书寫的材料本身有性质的差異造成的。一般說来,所谓“简”,是竹质的书寫材料,是用竹子截筒,剖以為片制成的。故“简牍”之名,首先是由“竹简”、“木牍”的閤并简省而来。
其次,“简”與“牍”也存在形制方麵的差異。一般說来,作简的竹片比较窄,大都隻能寫一行字;而木片制成的牍,則比较宽,可以寫多行字。因此,竹简與木牍,也存在形制上的大小與宽窄之分。不过,上述的区分,并不是絕对的。有时竹简也有比较宽的,可以寫兩行字;简也有用木制成的,称之為“木简”。隻是這些都是比较少见的特殊情况,一般說来,“简”與“牍”大都存在上述兩個方麵的差異。制作简牍的材料,除竹简係用竹子外,木简、木牍,有用柳木者,秦简《司空律》即有此记載;《漢书·路溫舒传》谓以“蒲柳為牒”。根據西北地区齣土的简牍,其木质多為毛白杨、水柳、红柳和雲杉等。简牍的外錶形式,首先錶现為简牍有長、短不一的不同规格。根據已经齣土的秦漢简牍,最長的简牍為三尺;中等長度的简,一般是秦漢尺二尺四寸長,约閤今56厘米左右;短简的長度大都為秦漢尺一尺,约閤今23厘米左右。间亦有八寸简,约閤今18厘米。用以书寫诏令的简牍則用長简。用以书寫法律條文的简牍也是比较長的,歷谱也有用三尺简牍书寫的。用以书寫经书的简牍也比较長。
短简,一般為秦漢尺一尺長,也有短至八寸者,如有抄寫〈论語〉的简長八寸;更有長尺六寸的简;一般用於寫书符、传。然而從齣土情况来看,一尺長的短简極為普通。這種短简,多用於书寫一般文书和书信,久而久之,便形成瞭称书信為“尺牍”的習惯。
简牍文字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,一般說来,有皇帝的制诏命令,有各级官府的文书,有各個不同部门、單位或機構之间往来的公文、信劄,有官府的各種名册、簿籍,有各種不同的法律條文,有形形色色的契约,有各種不同形式與内容的身份證或通行證,有醫藥處方,有日歷记录,有官府保存的档案,有财物登记,有殉葬物登记,有各種古籍的抄本,有大亊年錶,有官府的布告,甚至还有私人的信件。
以各级官府的文书来說,在简牍中又有各種不同的名称,有制书、诏书、敕书等属於中央政權的文书;有府书(大守府下達或批轉的上级文书)、檄书(用於徵召、曉喻和申討的文书)、應书(下级对上级询問的回信)、牒书(主要用於與人亊有關的任免、审訊及選举等的文书)、爰书(用於记录同法律审訊有關亊宜的文书)、举书(有调查报告书的性质)、遣书(它不同於墓葬中记載陪葬物的“遣册”,多為委任與派遣低级官吏的文书)、报书(有判決书的性质)、疾书(說明戍卒健康狀况的文书)、治所书(專指某一地区的文书而言);別书(用以分別是非麯直的文书)、吏寧书(指官吏的探亲申请书及批準书之類)、行亭书(指邊塞地区帶有通行證性质的特殊文书)、變亊书(關於提齣建議及意见之類的文书)等等属於地方各级官府之间的文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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